家住安徽省的楊先生居住的房屋經過某街道辦事處的走訪、勘察、核實、取證,由該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認定房屋在建設時并未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屬實,并由某區人民政府作出了《違法建筑認定書》確認了楊先生的房屋為違建。楊先生對此并不認同并找到了昌運律師事務所。希望能通過律師的幫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訴訟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被告作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本案中,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某分局在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才對原告的房屋作出違法建筑認定,不符合該條例的規定。同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而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書》,認定違建面積239.02平方米,只有某市某區某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證明,應屬主要證據不足。
案件勝訴:
最終,在昌運拆遷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了勝訴。結果如下: 撤銷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某分局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