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由于城市擴張被劃入城市規劃區內,由于年代久遠,該房產并未辦理相關的產權證,現在政府拆遷征收,以其無證為由將其定為違章建筑,要予以強制拆除,無任何補償。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我們該怎么維權?
其實,房屋無產權證和是否屬于違章建筑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大家容易迷惑的原因是由于無產權證有時是和違章建筑有交叉的,由于當事人沒有相關產權證本來心里就沒底,再加上對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清楚,就容易此產生誤解。
例如,由于歷史、風俗習慣等原因,不辦理房產證或超面積建房在我國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一旦房屋遭遇拆遷, 我們要注意:無證建筑是否就是違章建筑?無證建筑進行拆遷時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及第24條分別規定了對于搶建、違章和逾期臨時建筑的處理手段。所以,對于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筑或明知已經發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將被征收而惡意搶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補償。
但是有時無證建筑的事實情形是:房屋建造的時候是合法的,只是由于不可歸咎于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所以說如果被拆遷人在上述房屋內已長期合法居住,那么就能得到合法補償安置。
那么什么是違章建筑呢?
違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
違建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①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
②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③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④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對于是否屬于違章建筑,不但要滿足以上實體條件,還要符合時間要求?!冻青l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對于在這之前建成的建筑,除有違法用地情形外,是不能不分情況一刀切為違章建筑的,因為“法不溯及既往”,不能以現在的法律去規范以前的行為。
除此之外,違章建筑是需要進行法律認定的,不能拆遷方口頭說是就是。違建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并非均屬違建,也并非所有違建都須拆除。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筑,對征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三、維權建議
1.審查自身的合法性。搜集房屋不等于違章的證據。
2.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審查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實體上要其拿出無證就是違章的法律規定;程序上審查看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對建筑進行了認定,是否事先通知限期拆除,是否告知訴權及救濟途徑等。
3.保住建筑是前提。及時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