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違章搭建的界定
目前,法律法規對違章搭建沒有權威的定義,一般理解為建造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構筑物。這些強制性規定分布在大量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中,據不完全統計有20個以上,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公路法》、《防洪法》、《民航法》、《電力法》、《畜牧法》、《市容管理條例》等等。
違章搭建不能簡單的以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證為界定標準,應由規劃、城管等政府部門等通過法定程序作出認定。
二、住宅區域內違章搭建的形式
為了經濟利益,違章搭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有:
1、在屋頂建設的違章搭建,如在屋面利用屋面平臺加蓋整層房屋,或者利用屋面露臺、退層等順勢搭建簡易活動板房、陽光房,或者將屋面升高等;
2、在一樓庭院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如私自將一樓空地圍起來作為私家花園、私自搭建車棚、車庫等;
3、依附于房屋外墻的建筑物、構筑物,如利用一樓陽臺、外墻搭建陽光房、簡易棚等;
4、違反業主公約安裝的設施,如伸縮晾衣架、封閉陽臺、無煙灶臺等等;
5、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等等。
違章搭建的形式無法列舉窮盡?!督K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