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征收過程中,需要經歷的各種環節多且復雜。又因為征收的補償標準將直接影響到被征收人接下來多年的生活,所以雙方也就因此出現了許多矛盾。
在整個征收過程中產生糾紛最多的原因就是雙方對于征收環節的不認同。為了規范征收過程,國家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現在法律已經對整個征收過程作出了法定的程序,只要遵照法定的流程就絕對不會出現問題,但是征收的大體流程沒問題并不代表著征收就肯定萬無一失了,因此直到拿到征收補償之前被征收人都要認真對待,不能放松。
除了征收程序上的問題之外,被征收人最有可能遇到地方征收人員不履行已經簽定好的征收補償協議了。那么,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這種情況時,又有哪些救濟渠道呢?
首先,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在被征收人申請了行政復議之后,行政復議機關會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這個地區,例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維權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性保護,就可以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此外,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先行的對案情進行調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準確的把握案件的脈絡之后,之后在向復議機關申請。而這需要非常專業的知識,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在做決定。
行政訴訟指的是: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通俗的來講,行政訴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民告官”,同時這也是維權的重要途徑之一。
為了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際權益,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從這條規定來看,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協議義務,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方履行協議的。此項《規定》對于維護老百姓利益、維護被征收人合法補償有著具大的作用。
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遇到征收補償協議不合理或是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簽訂了有重大誤解、明顯不合的補償協議,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銷、要求相關部門履行協議或是解除協議。
在征地糾紛中,被征收人大多數進行的訴訟都是屬于行政訴訟,而進行民事訴訟的情況則較為少見。但這并不代表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才能維權
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也可以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無論是什么情況下的征收都應當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關部門不履行協議的情況,那么我們可以采取申請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多種方式來捍衛自身的正當利益。此外,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來獲得更好的維權方案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